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