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該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三)商品房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及總價款的確定方式、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五)交貨條件和日期;(6)裝修及設備標準的承諾;(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配套建築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處理方式(十)產權登記相關事項(XI)解決爭議的方式(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