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作為商業銀行在貸款的發放和收回過程中經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借新還舊有利於商業銀行盤活、收貸任務的完成,克服了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進壹步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並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強擔保,弱化即期貸款風險。但借新還舊在壹定程度上對社會信用產生負面影響,企業“有借有還”的信用觀念進壹步弱化;在某種程度上掩蓋了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狀況,推遲了信貸風險的暴露時間,沈澱並累積了信貸風險;在辦理新貸款的手續上,隱含著相當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