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實施貨幣政策:
(壹)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實施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