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壹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