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妥之處在於:會計師王玲不應代替隆興公司編制會計賬冊,編制會計賬冊是管理層的責任,如果王玲編制,再由王玲進行審計,則違反了獨立性的原則;
建議:
在進入審計現場前,應該已經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根據業務約定書的條款,審計下場後,就要收取50%的審計費,如果寶信會計師事務所沒有提前簽訂業務約定書,則權益不能得到保護。建議在審計業務開始前,對公司進行初步了解,對是否能夠承接做出判斷,如果能夠承接,要盡快簽訂業務約定書,不能承接可以直接拒絕。
避免工作壹半,發現無法進行的尷尬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