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