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在經濟破產的情況下,處理如何清償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即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破產的概念是指破產清算制度,即宣告破產並向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公司申請破產,壹般應先償還銀行貸款,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再支付工人工資。對於銀行貸款,壹般情況下,公司財產已經抵押,銀行對抵押財產有優先受償權。這些抵押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法院拍賣抵押財產所得也優先給有抵押權的銀行。剩余財產屬於破產財產,然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當然,如果銀行貸款沒有抵押,就是普通的破產債權,工人的工資必須在銀行貸款還清之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