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機動車2010 10 1以後不再停駛。已經停駛的機動車仍按原72號令辦理,由機動車所有人提交《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到原受理停駛業務的地點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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