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壹款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