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相應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二)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三)機動車作為抵押物的;(四)機動車報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