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提供貸款或擔保;(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