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79號)明確規定,對金融企業借出外匯業務的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對於壹般代理業務,將利息收入全額作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這就導致了外匯借貸和人民幣借貸的政策失衡。因此,從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出借業務全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