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除中心和借款人外,貸款合同還有兩個當事人,即委托銀行和開發商。即使四方均同意借款人應縮短還款期限,根據真實性原則,只能簽訂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重新約定新的貸款期限,但該補充協議在抵押變更時不被住建部門認可,住建部門需要四方重新簽訂新的貸款合同,這與真實性原則相悖,也與中心和受托銀行的原始貸款檔案不壹致。基於上述原因,縮短貸款期間的還款期限在目前不具有可操作性且難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