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代償制度。
2006年起,在中央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畢業生,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縣級以下)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國家助學貸款在校期間的本金和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由中央財政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