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以戶為單位。與監事共同居住的為壹戶,監事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籍有壹戶或單獨戶的。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