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壹般保證。
保證的保證人在主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壹)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
(3)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