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貸款發放日在上半年,考慮到短期內LPR的下降趨勢,選擇每年1月1日作為重定價日會比較好。
2、而如果貸款發放日在下半年,選擇貸款發放日作為重定價日,可以更早享受LPR計價。但請註意,選擇每年的1月1日作為重定價日,而歲末年初受春節等因素影響,銀行比較容易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利率報價可能處於壹年中的相對高位,使用12月的LPR作為定價基準可能不太劃算。
3、因此,在選擇重定價日時,除了考慮貸款發放日的時間,還需要關註LPR的走勢和銀行的資金情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