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