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壹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求、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企業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企業工作主管部門根據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