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得到中國政府和借款國政府的認可;
(二)借款國與中國有良好外交關系,政治經濟狀況相對穩定, 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償債信譽良好;
(三)項目技術上可行,符合借款國經濟發展和行業規劃重點領域,有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項目由中方企業負責承建,采購項目所需的設備等原則上應由中方企業負責供貨;
(五)貸款項下所需設備、材料、技術或服務優先從中國采購或引進,設備采購中來自中國的部分原則上不低於50%;
(六)項目配套資金已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