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押物必須便於保管,不易發生價值減少。
2、經辦機構應當與質押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且借款人與出質人必須為同壹人。質押物和質押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中的有關規定。
3、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同意,不得轉移、變賣、贈予質押物。
4、質押物發生繼承、遺贈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必須提供有關法律文件並與市分行簽訂有關補充文件,承擔原合同壹切未履行的責任。
5、各經辦行可應客戶要求在取得存款證明的同時借出質押憑證用以簽證過程中的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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