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證券公司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需要延期,借款人應提前壹個月向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
此外,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同業業務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票據、信用證、保函、委托貸款等業務:資產提供方在銀行體系外尋找或設立的最終資金來源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提供方向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用於向其他機構發放貸款。對於證券公司融入資金用於向實體經濟和合格個人投資者發放股票質押融資的標準不適用本通知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的規定對上述行為進行監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