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壹季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
(1)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即7月和8月)完成。
(2)季度報告應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和九個月(即第壹季度報告在4月,第三季度報告在10月)結束後的30日內編制。
(3)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是在指定報刊上披露其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上披露其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