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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準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範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納入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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