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18年8月25日至9月25日,李某多次使用徐某玲的手機支付寶,以徐某玲的假名向浙江電子商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貸款發放至徐某玲支付寶賬戶後,李將貸款轉入其本人支付寶賬戶,盜竊、詐騙銀行貸款金額分別為196765元、622000元。我院經審查,於2019年5月23日對李提起公訴。6月18日,順德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以盜竊罪、貸款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