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以不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直接向銀行營業室、儲蓄所、信用社提出。銀行、信用社等單位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或者拘留,並可以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