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將自己的合法收入進行合法的投資理財或民間借貸,於法於理都應當予以保護。只要公務員不參與經營,不擔任營利性組織職務,其合法的經濟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2、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 民間借貸糾紛案 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中建議: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於違反了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
法律客觀:《公務員法》第十壹條 公務員 工資 、福利、保險以及錄用、獎勵、培訓、辭退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