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擔保法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國家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的財產安全,維護其身份和工作的穩定,使其不會因為承擔額外債務而無法發揮服務社會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