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確認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
二、申請人向銀行有關登記部門申請住房抵押貸款。
三、申請人提交銀行要求的資料。
四、銀行審查資料,合格後由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貸款額度。
五、銀行核對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
六、抵押當事人認定的已出售並辦理轉移登記的房屋清單原件。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而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