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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多只股票。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6月1996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管理辦法》,

第四章第三款規定,上年末凈資產在5億元以上的證券經營機構,作為承銷團中的主承銷商,承銷金額不得超過1億元。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四只以上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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