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時,須出示以下文件及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當事人在辦理復婚登記手續時無法出示戶口簿的,可以在戶籍管理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後辦理復婚登記手續。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關於戶口簿的規定:當事人不能出具戶口簿。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集體戶口簿上本人的戶籍卡或者加蓋單位印章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