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我國人民法院常用的執行方法和手段有九種。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強迫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執行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並強制雙倍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相關產權證過戶的強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