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