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欺詐性身份證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