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資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按照購房款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公共* * *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按照買受人購房總價款的2% ~ 3%的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 * *維修基金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計入房屋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