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