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和監控貸款資金的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擔保的變化,確保貸款資產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和評價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情況,並將其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