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除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意思相同的以外,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