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償還本金(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為準,並扣除前期已支付的費用)和利息(絕對保護24%以內,相對保護36%以內)。但屬於利息支出的違法部分,可以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拒絕支付。根據“法釋[2015]第18號”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要回多支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