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和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違約,除選項B、C、D、E外,貸款銀行還可采取以下任意或全部措施:(1)請求增加減少的抵(質)押物或更換擔保人;(2)定期在公開報刊及相關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3)向保證人追償;(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分質押財產;(5)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