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購房人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時註明中文和外文姓名。
3、購房人提供身份證明,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向國外及港澳臺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4、需提交護照、居留證、經公證的中外文名字對照或工作證、居住證(證件上需同時註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國外及港澳臺人員租、售房屋審批表》
5、所提供的公證材料是外文的需到翻譯公司翻譯,境外人士提供的有些材料如委托書、同意書等必須經境內、外機構公證、認證後方為有效。
6、備齊資料後,需首先交由荷蘭當地涉外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查。
7、如購房人需要貸款且在荷蘭無固定收入的,其收入證明、婚姻證明及配偶同意購房抵押貸款證明均需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