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並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規範並購貸款業務管理,防控業務風險,根據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份,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經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在並購方和目標企業之間進行,也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間接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為滿足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