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1)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2)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3)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4)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6)向保證人追償。(7)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8)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