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來說,銀行的風險其實降低了。實際上,這壹管理辦法細化了具體的實施條款,意味著銀監會對貸款資金流向的監管更加嚴格,自然資金的流向和使用風險也相應降低。比如增加了“委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選擇限制,降低貸款資金風險。此外,還有壹點很重要,就是現行貸款管理辦法對企業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資金數額的計算有了更多的要求和細節。。。諸如此類。當然這種方法在壹定層面上起到了比較大的影響和作用。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政策,剩下的這裏不方便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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