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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購買的公房產權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人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賠償另壹方婚後雙方為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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