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第十二條支持企業開拓市場。對參加市政府組織的本地和國外(境外)展會的企業分別給予50%和100%的展位費補貼,其中本地展會補貼資金由市會展業發展資金列支,境外展會補貼資金由市外貿發展資金列支,境外展會補貼資金根據展會性質由各行業專項資金列支。對進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給予50%的保險費補貼,每戶每年最高5萬元,所需資金由市外貿發展基金列支。如果當地中小企業在其他城市設立產品營銷中心,開展連鎖經營和其他營銷活動並取得顯著成效,將通過產業發展基金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