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當人們提供貸款時,銀行或金融公司有權限制貸款人在壹定期限內償還所有貸款,而不僅僅是更換銀行。這種限制必須得到雙方的書面同意。如果查銀行的錄取通知書,應該是註明的。
據我所知,壹般來說,貸款人要向銀行支付壹筆相當於貸款總額1%或1.5%的款項。像這樣的條款是有效的。不是合同法上的“違約金條款”。像這樣的“罰款”是按照銀行不取消貸款會賺取的利息來計算的,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