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壹)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