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在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道)和其他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2.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含無經濟來源的未婚子女)、隨本人居住的父母,均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第二,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
(壹)全面放開縣(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隨其居住的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